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題: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呵護婦女身心健康·保護婦女財產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為婦女權益保障“支招兒”
新華社記者白陽、齊琪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3日分組審議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與會人員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來,為保障婦女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婦女權益保障又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修訂草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針對當前婦女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提出許多有力措施,非常及時必要。
同時,圍繞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呵護婦女身心健康、保護婦女財產權益等熱點問題,與會人員展開熱議。
消除就業領域性別歧視
修訂草案列舉了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劉修文委員表示,近期多地出臺延長職工生產和育兒假期等政策,事實上讓用工企業承擔了鼓勵生育的社會成本,可能讓企業傾向于減少招聘女職工。建議建立政府和企業共擔生育成本的機制,通過社會保險等途徑分擔企業成本,保護婦女就業權。
“企業信用檔案是企業獲得商業信任的綠色通行證,企業對此十分看重。”吳立新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對因侵害女職工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受到處罰的企業和單位,處罰機關應當將處罰情況記入被處罰企業和單位的信用檔案并公布。
陳國民委員說,殘疾婦女作為生活困難、就業率低的弱勢群體,面臨著就業面較窄、就業層次偏低的情況。建議根據殘疾婦女的殘疾類別、文化素養、職業技能等,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務體系,實現其長期穩定就業、獲得穩定收入。
全面呵護婦女身心健康
生活中,許多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精神控制等侵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對此,與會人員紛紛建言獻策。
李鉞鋒委員表示,隨著法治的完善,我國的家庭暴力問題總體上有所好轉;但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的重大惡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關部門在落實反家庭暴力職責上還有待加強。此次修訂草案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五種情形,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反家庭暴力檢察公益訴訟,更好維護婦女權益。
劉海星委員進一步建議,對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如果其怠于履行職責,檢察公益訴訟可以介入,以此增加法律的剛性。
修訂草案還明確,禁止虐待、遺棄、殘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
周敏委員認為,雖然當前存在用非暴力化手段殘害婦女身心健康的現象,但現實生活中,用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的情況依然常見,建議保留現行法律中的“暴力”二字,將此條款改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
進一步保障婦女財產權益
近年來,農村婦女特別是外嫁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時有發生。馬杰委員認為,修訂草案增加了農村土地及其相關權益方面男女平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權益保護等內容,體現了對農村婦女財產權益的嚴格保護。
此外,當前我國家庭中男性收入高于女性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離婚時女性財產權益怎么保護,也成為與會人員的熱議話題。
鄧麗委員說,由于缺少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的支撐,當前離婚案件辦理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知之不詳或者一方故意轉移財產等問題突出。修訂草案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但基層法院案件多、辦案人員壓力大,靠法官親自取證很難實現,建議對有關部門配合夫妻一方調查取證的義務作進一步規定。
呂薇委員也建議,對夫妻共同財產查詢時有關部門的協助義務作出明確: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財產,不動產登記的有關部門、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