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獲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9月1日實施。
條例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進行了界定,其中,屬于住建、環保、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管理的執法權,可以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這意味著,今后,城管可對噪聲污染、燃放煙花爆竹、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停車等行為開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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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南國早報記者 鄒財麟攝
避免多頭執法
城管部門依法集中行使6大行政處罰權
之前,雖然廣西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開展了探索創新,比如,城管可以對違法停車、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開展執法。但是,各地對此的職責劃定范圍不一,自治區層面也沒有法律法規予以明晰。為解決職責邊界不清、體制不順等造成的多頭執法等問題,結合廣西實際,條例明確了今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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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南寧市五一路清查交通違法和亂停放車輛。南國早報記者 何定堅攝
條例規定,屬于城管綜合執法范圍的行政處罰權,包括6個方面,但不“一刀切”,具體由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確定后,報自治區備案。分別是: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
●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無證經營等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行政處罰權;
●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決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等。
規范執法行為
城管執法人員不得暴力取證
為規范執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執法人員按照規定著裝,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用語規范,舉止文明。
條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也提出明確要求。條例規定: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條例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對問題復雜、影響較大;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行政處罰,明確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要集體討論決定。
明確法律地位
協管員培訓合格后可輔助執法
綜合執法協管人員的法律定位一直備受關注。為防止越權執法和濫用職權,條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執法工作需要配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人員,并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薪酬、獎懲、退出等制度。
協管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可以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日常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事務。協管人員從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承擔。
躲避執法文書?
顯著位置張貼3日后視為送達
拒不整改的違法建筑如何處置?對此,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作了細化規定。其中,針對正在進行建設中的違法建筑,經責令停止建設后,當事人仍繼續建設的情形,條例規定,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等措施。
對執法文書送達,條例也有明確規定:
對有關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執法文書,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者以拒接電話、搬離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規避送達,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在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見證下,將有關執法文書張貼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顯著位置,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三日后即視為送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