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將行政處罰權下放到鄉鎮街道、延長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完善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這是行政處罰法1996年施行以來的第三次修訂,在立法部門對新法作出的權威解讀中,記者通過四個角度帶您了解新行政處罰法的民生亮點。
“一事不再罰”只針對罰款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在1996年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就已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介紹,本次修法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作了進一步完善,針對實踐中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情形,在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張桂龍強調,“一事不再罰”指的是不能給予兩次及以上的罰款處罰,對于其他種類的處罰,還要看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根據疫苗管理法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的,其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相關物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注冊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罰款等,對于上述罰款之外的處罰種類,可以并罰。
“兩人執法”,全過程記錄
在現行法律“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規定的基礎上,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原來規定于“一般程序”一節的“兩人執法”,調整到“一般規定”一節中,修改為“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人執法’的好處是,執法人員之間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約、有監督,特別是在面對當事人執法時,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張桂龍介紹。
此外,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據了解,司法部正在積極推進全國行政執法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設,用信息化助推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深入落實。
滿足三大要件,才能“首違不罰”
壓線、不按規定停車……日常生活中,經常有“稀里糊涂”違法被罰款的現象。而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首違”如何界定?“首違不罰”又如何操作呢?
“行政執法的價值絕非‘為罰而罰’,而是要在懲戒違法行為的同時達到預防違法的實際效果。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對輕微違法者進行批評教育、勸誡同樣也能起到防止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一級巡視員、副局長徐志群介紹,初次違法主要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在同一領域、同一空間內第一次有某種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實施“首違不罰”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的三個要件: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在談到增強“首違不罰”可操性時,徐志群強調要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是否危害后果輕微和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處罰’,都賦予了行政機關較大行政處罰裁量權。”徐志群表示,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統籌做好免罰清單實施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對照法律法規,依據不同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實際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對行政執法行為種類進行逐條梳理、分類、細化,納入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并適時組織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把住五個“關口”,避免“暗中執法”
近年來,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天量罰單”的事件多次引發輿論熱議。通過“電子眼”進行非現場執法,有時存在設置地點不合理、不公開,監控設備不合格、不達標,記錄違法信息不規范、不告知現象,群眾對此頗有微詞。
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著力解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不規范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介紹,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規定,實現了五個“確保”,把住了五個“關口”——
確保采用非現場執法方式于法有據,把住“法律依據關”。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
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把住“質量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
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把住“設置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志明顯,并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
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既要及時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同時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本報記者 劉華東 李睿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