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2日消息(記者 楊崇)2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辦法》明確表示,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新型城鎮化戰略為導向,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凈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推動解決符合條件的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優先滿足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群體租賃住房需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
《辦法》稱,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其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辦法》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原則上采用切塊方式。綜合考慮當年投資規模、建設計劃、項目儲備和上年投資計劃執行、審計和監督檢查等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切塊規模,由各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 門在規定時限內將切塊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并上報備案。
《辦法》表示,各省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主要依據以下因素確定:(一)各省前兩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二)各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儲備情況;(三)各省上一年投資計劃執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情況;(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辦法》強調,各省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監管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隸屬關系加強對市縣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強化本區域內項目的監管,特別是發揮基層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就近就便監管的優勢,壓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兩個責任”。
《辦法》明確,項目單位如有:(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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