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關于
印發廣西健康碼管理與服務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區直、中直各單位:
現將《廣西健康碼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月13日
廣西健康碼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及《關于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推進“健康通行碼”跨地區互通互認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07號)、《關于加強和規范疫情防控碼管理便利人員出行使用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77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廣西健康碼管理與服務,結合疫情防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廣西健康碼,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和實時健康數據等為基礎,通過手機移動應用端等渠道申報,并按照不同場景及一定的定碼和轉碼規則進行風險評估,形成的個人電子風險提示碼。
第三條 廣西健康碼管理和服務應當堅持政策一致、標準統一、安全便捷,規范數據采集,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數據共享,確保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便利群眾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及廣西健康碼管理的全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和公共場所,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強化廣西健康碼的統籌管理,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疫情防控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廣西健康碼管理和服務工作。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負責廣西健康碼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維和技術支持工作。
第二章 申領和使用
第五條 作為便利化出行措施,廣西健康碼應當遵循個人自愿申領使用原則。廣西健康碼接入端應當為個人提供標準統一的申請渠道,申領途徑要公開,申領程序要簡化,申領流程要明確。
第六條 廣西健康碼建設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自治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落實健康碼信息互認機制和規則,明確跨地區流動人員健康碼信息在各地區可信可用,切實方便人員出行和跨省流動。
第七條 填報虛假信息或冒用他人信息申領廣西健康碼,一經發現,將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由此造成重大影響者,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八條 廣西區內人員憑廣西健康碼“綠碼”即可在交通卡口、居住小區、車站、機場、港口客運站、輪渡和開放運營的碼頭、醫院、公園等地通行,無需出示其他電子或者紙質證明材料。
第九條 對于老年人、兒童以及視力聽力殘疾人等群體,各地區要采取以下措施,方便不使用或不會操作智能手機的人員出行:
(一)對于與家人、朋友共同出行的情形,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使用同行家人、朋友的智能手機代領廣西健康碼,方便不使用智能手機的群體出行。
(二)對于單獨出行的情形,在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港口客運站、輪渡和開放運營的碼頭、醫院、公園、超市等需核查廣西健康碼的公共場所,安排工作人員做好廣西健康碼服務引導,幫助不會操作智能手機的群體操作使用;經出行人本人授權,通過查詢身份證件或實人人臉識別等方式,由授權工作人員代查健康碼,同時做好紙質登記,方便不使用智能手機的群體出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場所要為不使用智能手機的老年人等群體設立“無健康碼通道”。
第十條 公共場所原則上要查驗廣西健康碼。當疫情防控風險變化時,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時調整各場所查驗要求。
第十一條 允許不使用或不會操作智能手機的群體憑有效身份證件登記、憑社區或醫療機構開具的有效紙質證明或出示“通信行程卡”輔助行程證明作為通行憑證,并做好人工服務引導,不得將廣西健康碼作為人員通行的唯一憑證,杜絕未使用手機申領廣西健康碼就不讓通行的“一刀切”現象。
第十二條 各地區要切實將利用廣西健康碼便利人員出行使用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一線,確保基層管理人員認真執行,切實保障包括老年人、兒童以及視力聽力殘疾人等在內不使用或不會操作智能手機的各類群體有序通行。
第三章 定碼和轉碼
第十三條 根據不同疫情防控風險賦予廣西健康碼不同的顏色,分別為:高風險狀態賦紅色健康碼(以下簡稱紅碼)、中風險狀態賦黃色健康碼(以下簡稱黃碼)、低風險狀態賦綠色健康碼(以下簡稱綠碼),在特殊情況下可增加或減少顏色。
第十四條 廣西健康碼實施動態管理,當疫情防控風險變化時,根據最新《廣西健康碼定碼和轉碼規則》及時調整人員風險狀態和健康碼信息。
第十五條 依照最新《廣西健康碼定碼和轉碼規則》,健康碼使用者可通過廣西健康碼“異常反饋”功能等渠道,提供符合轉碼要求的材料,屬地區劃管理員可予以轉碼,如材料不屬實,相應責任由材料提供者承擔。
第四章 管理和規范
第十六條 加強廣西健康碼集約化建設,不同接入端統一對接廣西健康碼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和服務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時效性,并基于廣西健康碼整合匯聚其他疫情防控碼信息。
第十七條 公安、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含民航、鐵路)、大數據發展、海關、移民等有關部門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自治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時將涉疫情相關數據進行共享或比對,提高廣西健康碼相關數據的準確性。通過技術手段將人員核酸檢測、感染狀況、隔離醫學觀察和是否去過中高風險地區等信息自動整合到廣西健康碼。
第十八條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和旅游廳、通信管理局、大數據發展局、信息中心要及時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密接人員、次密接人員、同戶信息、同住人員信息、時空伴隨人員、同乘人員、通信大數據行程卡信息、出院患者、復陽病例、核酸檢測、抗體檢測、新冠肺炎疫苗接種信息、中高風險地區漫出人員信息等相關數據納入廣西健康碼管理。
第十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牽頭負責本地健康碼轉碼和管理服務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和管理流程,統籌協調,根據疫情防控的變化靈活利用健康碼有效規范開展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動態掌握所管轄人員情況。
第二十條 廣西健康碼分設5級區劃管理員及網格管理員、采集員,具體職責如下:
區劃管理員負責下一級區劃管理員及本級網格管理員的賬號管理工作,執行賬號的審核、開通、刪除等操作。其中1至4級區劃管理員具備健康碼轉碼權限,負責依照《廣西健康碼定碼和轉碼規則》對轄區內符合轉碼條件的人員進行轉碼。網格管理員是本單位(場所)健康碼系統的管理員,負責區域內采集員賬號管理工作。采集員為本單位(場所)執行掃碼、驗碼等亮碼出行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人員,負責核驗本區域內通行人員的健康碼狀態和健康狀態信息,并按聯防聯控管理機制上報異常信息。
區劃管理員賬號管理方式如下:1級區劃管理員為區級管理員;2級區劃管理員為市級管理員,由自治區統一為各設區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分配;3級區劃管理員為縣(區)級管理員,由各市自行為下轄縣(區)開通賬號;4級區劃管理員賬號為街道、鄉鎮和重點場所管理員,由各地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為街道、鄉鎮以及機場、車站、隔離點等有轉碼工作需要的單位開通;5級區劃管理員為行政村、社區級管理員。全區各級各單位和公共場所向本級區劃管理員申請本單位(小區、場所)的網格管理員賬號,并根據實際需求為工作人員開通采集員賬號。
各級區劃管理員要及時處理健康碼后臺系統中的轉碼申請等工單,各級指揮部需做好監督與落實工作。在賬號管理工作中要做好權限管理,對賬號開通申請嚴格執行身份審核,對不再使用的賬號及時進行刪除。
第二十一條 各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需不定期開展健康碼專項治理行動,重點清理火車站、汽車站、機場、醫院、公園、超市等公共場所擅自建設運營的各類疫情防控碼,以及安全要求不達標、數據重復采集并與自治區統籌建設的廣西健康碼信息不互通互認的各類疫情防控碼。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嚴格管理和規范廣西健康碼功能定位,不得擴大應用范圍,切實防止“碼上加碼”。
第五章 接入端的接入和退出
第二十三條 廣西健康碼系統作為大數據支撐平臺,利用統一的標準化接口對外提供服務。支持APP、小程序、通道閘機、人臉識別設備等軟硬件設施對接,利用廣西健康碼相關服務便利化出行,同時有效提升安全管控力度。各接入端應嚴格按照廣西健康碼接入管理要求,進行健康碼應用的使用和推廣。
第二十四條 需要對接廣西健康碼的單位,應梳理自身需求,明確服務內容后,向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申請對接廣西健康碼系統。經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審核,由自治區信息中心組織開展技術對接工作。
第二十五條 需要實現“亮碼”功能的接入端,前端設計需遵循《廣西健康碼UI標準規范》,保證頁面交互的體驗水平和服務質量。接入端應明確接入廣西健康碼應用的標識,方便群眾、聯防聯控人員快速識別,正確使用健康碼,降低發生數據安全事件風險。
第二十六條 使用統一接口對接標準,接入單位需嚴格遵循《健康碼接口對接說明》的接口規范,必要時接入單位需配合做好技術審核。
第二十七條 接入單位需具備或使用可信的實名實人認證技術,在申領健康碼時(包括個人首次申請和代領他人健康碼)需要通過人臉識別進一步核驗操作人身份,核驗通過后方可完成申領健康碼。
第二十八條 接入單位需承諾做好數據保密和數據安全管理,簽署數據保密協議,提交接入端的安全資質報告或檢測結果。廣西健康碼數據屬于個人信息數據,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泄露涉密數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涉密單位和人員應該遵守保密法規,認真執行保密規定,對相關數據按要求進行脫敏處理。
第二十九條 接入單位需組織好技術力量,根據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可以依據廣西健康碼系統提供的技術文檔,在后續運行期間保證接入端的迅速更新迭代,并支持上線穩定運營。
第三十條 對不符合廣西健康碼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的接入端,取消其接入單位對接資格,下線接入端廣西健康碼應用和相關服務。
第三十一條 無需繼續使用廣西健康碼相關服務和數據的接入單位,需主動申請退出廣西健康碼對接體系,向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提交申請后,可以進行退出接入廣西健康碼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退出接入廣西健康碼時,接入單位需銷毀系統所儲存的用戶個人信息、疫苗接種信息、行程信息、核酸檢測信息歷史記錄等一切相關信息,并且簽署《健康碼下線協議》,提交至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
第三十三條 接入端正式下線前,應提前發布公告,告知用戶,引導原有用戶向其它接入端分流。
第六章 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 加強廣西健康碼數據安全管理,堅決避免數據泄露。嚴格落實中央網信辦印發的《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聯防聯控和復工復產中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等文件要求,強化廣西健康碼數據安全責任落實。
第三十五條 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當參照《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堅持最小夠用原則,一般不針對特定地區的所有人群。
第三十六條 加強個人隱私保護,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被收集者姓名、年齡、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違者按規定追究責任。但因疫情防控實際工作需要,經過處理后仍無法確認該健康碼實際使用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批準使用廣西健康碼應用的部門,同時承擔使用過程中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的指導監督、督促檢查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廣西健康碼相關信息將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管理使用規定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存儲在政府部門或其指定的地點,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使用,疫情結束后按規定銷毀或妥善處置。各地已整合下線的健康碼,要做好數據銷毀并向社會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數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嚴防數據泄露,要及時查處第三方平臺違法違規行為,禁止第三方平臺留存用戶隱私數據,嚴格對運營商、平臺承擔單位等第三方平臺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在代領、代查廣西健康碼信息等功能中,明確代查代辦人員責任,落實管理要求,嚴防信息泄露。
第四十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嚴防違法利用數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廣西健康碼數據進行違法犯罪,防范通過惡意掃碼進行數據竊取。公安機關要加大對竊取、買賣相關個人信息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收集、利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應及時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有關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第七章 運行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加強對廣西健康碼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網絡安全保障,對系統運行實時監測,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及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故障、網絡安全風險和事件應急處置和信息通報,持續強化運行和網絡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條 嚴格落實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范,加強對廣西健康碼相關信息系統的檢測評估,對不符合安全防護要求的系統進行整改或關停。
第四十四條 各地區要加強廣西健康碼的宣傳推廣并對外公開專門的服務熱線和投訴建議渠道,及時解決廣西健康碼使用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用戶體驗。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廣西健康碼的使用監管,強化問責機制,開展檢查指導和問題通報。對于因為廣西健康碼管理使用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和曝光。
第四十六條 完善并規范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各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在自治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協同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公安、大數據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好廣西健康碼應急保障與處置工作。各單位要針對廣西健康碼的使用規范制定應急管理辦法和措施,在處理緊急事件情況下按照本單位“特事特辦”的原則,以保障群眾消防、考試和救治等重要活動的順利進行。在廣西健康碼無法正常運行期間,要以人為本,妥善處置,保證群眾正常出行,此類情況需做好登記并及時報送上級廣西健康碼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及時發布應急處置信息。各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應根據自治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有關要求做好相關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廣西健康碼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并抓好組織落實。
第四十九條 由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統籌,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加強對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指導,切實解決本地區在廣西健康碼的運用上不便民、不好用問題,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不斷提高廣西健康碼規范管理水平。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