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修訂公布,明年2月起施行
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過渡期為三年
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現行準予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目錄功能定位調整為為消費者購買車輛提供查詢和參考;明確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過渡期為三年……10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據悉,《辦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快速進步,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發布實施以及共享電動自行車新興業態的出現,《辦法》存在管理部門職責不明晰,生產銷售、登記管理和停放充電制度不完善,共享電動自行車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廣西對《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適用于我區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停放、充電及相關管理活動。
其中,《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是指專為下肢殘疾人設計,全部由上肢操作,由汽油發動機驅動,專供下肢殘疾人代步并符合機動輪椅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三輪輪椅車。
電動自行車應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并依法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解讀】根據2019年4月15日全國統一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辦法》規定,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依法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以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機動輪椅車不得在自治區內銷售。
企業名單產品目錄由市場監管部門公布
《辦法》明確,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機動輪椅車的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為消費者購買車輛提供查詢服務和參考。
【解讀】為避免變相增加行政許可前置條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將《辦法》規定由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編制公布的準予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目錄調整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將產品目錄功能定位于為消費者購買車輛提供查詢和參考。
共享電單車企業應告知駕駛人禁停區域
《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租賃運營企業應當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現代信息技術平臺,通過客戶端有效告知駕駛人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規范停放管理,及時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點、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和損壞、廢棄車輛;為電動自行車租用人隨車提供安全頭盔。
租用人在駕駛和停放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要求電動自行車租賃運營企業提供違法行為發生時的相關信息。
【解讀】共享電動自行車因其租金低廉、方便快捷,深受群眾的歡迎。但是,由于沒有共享電動自行車租賃管理方面的規定,在全區各地普遍存在投放無序、管理失序等問題。為引導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規范管理行為,及時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點、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和損壞、廢棄車輛,《辦法》對電動自行車租賃的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
禁止電動自行車非法加裝改裝動力裝置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非法拼裝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非法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在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上加裝傘架、車篷、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兒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解讀】非法拼裝、改裝和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以及在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上加裝傘架、車篷、掛架等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比較常見,已經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隱患。為保護群眾交通安全,《辦法》增加了對非法拼裝、改裝、加裝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和違法責任。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電梯、私拉電線充電
《辦法》明確,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在建筑物內的首層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區域,以及沒有防火分隔的室內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筑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其他行為。
【解讀】為保障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駕乘人員的生命安全,從制度上推進公安部部署的“一帶一盔”安全守護行動,以及回應電動自行車進居民小區電梯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事件引發的群眾重大關切,《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駕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禁止電動自行車進電梯,但均未規定法律責任。
應在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設集中停放場所
《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在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人行道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應當在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風景名勝區(點)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以及符合停放條件的人行道設置、建設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解讀】由于供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場所和設施建設滯后,亂停亂放普遍存在,私拉亂拉電線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導致的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為解決停放和安全充電問題,《辦法》對停放場地、充電設施的設置、建設和停放充電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改變車身顏色向交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辦法》明確,已經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電動機、機動輪椅車更換發動機,或者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車架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注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車輛滅失或者報廢;因質量問題退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
【解讀】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行為,維護登記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增加了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和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的情形及其登記程序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臨時號牌設置三年過渡期
《辦法》明確,已經注冊登記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實行號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三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號牌、行駛證。
【解讀】為延續原《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關于“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發放臨時號牌”要求,《辦法》對已經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設置了三年過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