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鎮區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萬人,鎮人民政府駐地常住人口不低于總人口的15%
● 常住人口60萬人以上的縣、不設區的市,設街道區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萬人
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南寧訊(記者 廖志榮 通訊員 安忠芳)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鎮標準》《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街道標準》,對設立鎮和街道相關條件要求作出了詳細規定。兩個標準的出臺,將進一步優化改進我區鎮和街道設置工作,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鎮標準》明確,設立鎮應按照撤一設一、撤多設少的原則,可以采取撤鄉設鎮、鄉鎮合并設鎮等方式。擬設鎮區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萬人,鎮人民政府駐地常住人口不低于總人口的15%。鄉與鄉、鄉與鎮合并設鎮的,邊境地區、重要工礦區、重點產業區、特色旅游區、省際邊界區以及國防建設等特殊需要地區確有必要設鎮的,可適當放寬條件。以上地區擬設鎮區域常住人口不低于標準值的50%,其他定量指標不低于標準值的80%,定性條件“一事一議”。
《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街道標準》提出,設立街道應按照撤一設一、撤多設少的原則,不突破現有鄉鎮和街道總量。納入城市國土空間規劃中心城區范圍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鎮和常住人口規模10萬人以上的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可以撤銷鎮建制設立街道或整合設立街道。現有街道規模布局不盡合理的,應逐步調整優化。
此外,市轄區,以及常住人口60萬人以上的縣、不設區的市,擬設街道區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萬人,建成區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農村社區和水庫、扶貧等易地安置區人口)占擬設街道區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80%;其他縣、不設區的市,擬設街道區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萬人,建成區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農村社區和水庫、扶貧等易地安置區人口)占擬設街道區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50%。擬設街道區域面積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區面積不低于5平方千米。 |